信用证是一个世纪以来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的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同以贸易信用为基础的汇款和托收方式比起来,对买卖双方更具安全性和可靠性,解决了远隔重洋的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题目。但另一方面,信用证独立于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以及银行“管单不管货”的三大特点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为国际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运作程序的相对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信用证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因而它是被国际诈骗分子和团伙所利用从事国际诈骗活动的主要工具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国际经贸活动日趋频繁,国际诈骗分子伺机将魔爪伸向我国。他们通常是以同中国公司做生意的名义,采取以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使用“软条款”等各种手法,在贸易的背后从事诈骗活动。例如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万宝路香烟诈骗、中期的钢材诈骗;90年代中期的备用信用证诈骗、1995年达到猖狂程度的蔗糖诈骗、1996年的尼日利亚石油诈骗等等,均渗透到了我国,旨在诈骗的文件在我国沿海地区的银行频频露脸。由于诈骗分子精通讯用证业务的细节,操纵具有专业性,手法隐蔽,且多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犯罪),因此这类诈骗不易被识别,同近年来伪造大额存款证或大额存单的低级诈骗形式比起来,更轻易得手。
规避信用证诈骗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从一开始就不要卷进这类交易。那么,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从事国际结算的银行怎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从大量的交易文件中区别出旨在诈骗的交易呢?这里,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近20年来渗透到我国的一些案件进手,总结出信用证诈骗交易的若干外在特点。外贸业务职员和银行的业务职员多留意这些特征,就一定能够将诈骗的交易拒之门外。
特征之一:交易金额巨大
如1985年的温州钢材诈骗案金额为230万美元,1993年衡水农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亿美元,1995年猖狂到极点的蔗糖诈骗案每笔金额都在400万美元以上,1993年9月笔者接触到的一笔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0万美元(未遂)。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诈骗分子组织一次成功的诈骗不轻易,金额大才值得冒风险行骗,一旦得手,他们就能得到丰厚的回报。
特征之二:运作程序更为复杂
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几乎所有的信用证诈骗案都同正常的国际贸易运作程序和国际结算支付程序相往甚远,表现出业务操纵上的烦琐性和复杂性。仅以1994年至1995年间笔者先后接触过的8家公司进口蔗糖开证申请为例,其操纵程序通常是:①卖方提供形式发票等文件,说明供货数目和价格;②买方签署该形式发票,确认交易条件;③买方出具“不可撤销公司订单”(ICPO)并经其银行连属,或买方银行出具“安慰信”(ComfortLetter)以兹证实买方的付款能力;5买卖双方通过传真确认合同内容;⑤卖方出示其银行开立的“供货证实”或经其律师签字的“宣誓书”(affidavit),并提供有关副本单据;⑥买方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预先通知书;⑦收到该通知书后,卖方银行开出不可撤销履约保函;⑧买方收到保函后,同卖方正式签约并通过其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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