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特许经营在国内的迅速发展,特许经营各方面已经越来越重视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题目,尤其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对于双方比较敏感的各种用度的缴纳数额等情况,一般都非常仔细,会做比较具体的约定。但是,对于合同提前解除,如何处理善后事宜,双方却较少关注,由此引起的各种纠纷,应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下面一则案例则于此相关。
1998年甲公司予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期六年的《特许经营合同》(下城“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签约后,一次性项乙公司交纳特许加盟金20万元;乙公司将其技术和商标使用权有偿许可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交纳加盟金后,乙公司将全套技术资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交甲公司签收;合同同时注明有关资料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进了筹备阶段,甲公司开始招兵买马,进行开业前的预备工作,乙公司则派出技术及设计职员前往甲公司,协助甲公司进行加盟店的选址和装饰设计工作。以后,由于甲公司主观原因以及当地客观环境的影响,甲公司的加盟店历时两年始终没有开办起来。其间,甲公司曾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双方未就解约题目达成协议。甲公司于是在2000年底将乙公司诉之法庭,要求解除于乙公司的合同,退还20万元的加盟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从案件本身来讲,假如只是判定哪一方位约,本案并不复杂,但是由于涉及到特许经营的行业特点,对于加盟金退还与否,则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经济纠纷的处理原则来对待。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在于谁是违约芳;二是合同提前解除加盟金是否要退还。针对上述焦点,双方当事人均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甲公司以为乙公司未将有关技术资料交甲公司鉴收,也未向甲公司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越加盟金的性质,甲公司坚持应作为预支款或者定金看待,合同提前解除,已公司又有违约的情况下,乙公司应当退还加盟金。乙公司则以为,有关技术资料已经作为合同福建交付甲公司,而甲公司却未按约定提供可培训的职员,以及可以提供技术指导的物业场所,而且由于加盟店迟迟不能开业,影响了乙公司在当地于其它客户的合作,对乙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甲公司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交付的加盟金是其加盟乙公司的进门费,乙公司只要履行了加盟金所承载的相应义务,加盟金就不存在返还的题目。
法庭经审理后以为,双方所签订合同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正当有效。甲公司在交付了加盟金和保证金后,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条件和职员共乙公司培训,且就提前解除合同未于乙公司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另,甲公司在履行了支付用度的义务后,再未履行其它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下往,引起纠纷的发生识甲公司违约所致,甲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乙公司许可甲公司使用的品牌和经营模式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乙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相关技术资料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义务后,加盟金的价值已经实现了,假如甲公司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正常经营,即可获得预期的效益。因此,对甲公司要求退还加盟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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