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8个程序完成后,才进进发“货”备单、银行议付、收取“货”款的环节。这样复杂的运作程序可以诱使买方逐渐增加对卖方的信任度,一步步地接近卖方设置好的陷阱。
特征之三:合同中的交易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上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
上世纪80年代的广州烟草诈骗案,同印度卖方所签合同中的香烟价格比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低20美元至30美元;90年代中后期的蔗糖诈骗,“卖方”发盘中的报价比当时国际市场的蔗糖价格低20美元至50美元。较低的价格是诱使买方签约上当的诱饵,使买方在“感觉良好”的心态下慢慢地丧失了警惕性和防范能力,对利润的期待代替了对交易文件的理性分析,很多国内的公司就是这样陷进了骗局。
特征之四:交易条件中总有几项“优惠”非常吸引人
例如衡水案中,美国亚联团体总裁梅直方在熟人的引见下来到农行衡水支行申请开证引资时,提出的优惠条件是: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只用于证实有关资金引进中国”,农行衡水支行对引进的资金“不还本、不付息、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又如,在蔗糖诈骗案中,“卖方”提出的价格条件通常是CIFASWP(世界任何安全港口CIF价)或CFRASWP(世界任何安全港口本钱加运费价)。做过国际贸易的人都知道,蔗糖是一种垄断性极强的商品,买方和卖方通常都比较固定,真正的蔗糖出口商不可能在进进签约阶段时还答应他的蔗糖漂流到“世界任何安全港口”,除以宽松优惠之条件作诱饵行骗外,实在别无他意。
特征之五:假如是进口业务,进口的商品往往是大宗的炒作商品
假如某种商品国内市场需求上升、国内外市场价差较大时,就轻易成为炒作对象,也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进口商求货心切的心理,诱开信用证,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值得留意的是,近20年来,被炒作的商品每个时期都有所不同。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目前,被炒作的商品达二十几种,均匀每隔两、三年就有一种,如80年代的化肥(Fertilizer)、胶合板(Plywood/VeneerBoard)、冻鸭(FrozenDucks)、万宝路香烟(MarlboroCigarette);90年代的钢材(Steel)、蔗糖(Sugar)、石油(Petroleum)、食用油(EdibleOil)等等。
特征之六:在交易中制造神秘感
如上世纪90年代的蔗糖诈骗,在经过一系列的复杂程序之后,“卖方”往往还要求同买方签署一个“非规避非公然协议”(Non-circumventionNon-disclo-sureAgreement)。“卖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使该笔交易不为他人所知,以利于其诈骗成功。转贴于:单证员考试_考试大【责编:liulux0402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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