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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防诈骗面面观(4)

发表日期:2010-03-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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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一特征:

  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着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有,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发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泖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效期及受益人名称;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实;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的提醒受益人留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这种诈骗经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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