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商务指南 > 诚信防骗 > 信用证防诈骗面面观(5)

信用证防诈骗面面观(5)

发表日期:2010-03-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article_gg18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具体资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二)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把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想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留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果断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同等、公道、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发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尽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同等、不公道条款,如预支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即跟踪追击,并重办不贷,以维护跟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营销广告策划网(www.ideatop.net)

养生专题
策划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