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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原始股”骗局手法(2)

发表日期:2010-03-14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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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样处心积虑的安排下,即使事后出现纠纷,也很难捉住他们行骗的痛处。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条款来看,他们只在证券经营资质和交易场所的题目上有违法违规之嫌。但对于蒙受了巨大损失的投资者而言,仅仅认定行骗者违规经营显然还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加强打击力度

  这位人士呼吁,对于原始股骗局,监管部分应该进一步予以重视,并且在法律法规上作出更加严厉和有针对性的规定。事实上,这些骗局至少在几个环节上存在法律题目。

  首先,假如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就存在股本金没有实际到位的现象,就违反了公司法;其次,假如股份公司以私募之名对非特定的群体进行融资,则有非法融资之嫌;第三,股权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而这种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咨询机构并没有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第四,出售者信誓旦旦地保证股权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公然上市,其中尽大部分是不能实现的谎言,假如能够取得相应证据的话,可以以为该种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业内人士以为,对于证据确凿、后果严重的案例,不但应该追究行骗者的民事责任,还应该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对行骗行为起到遏制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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