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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新世纪的金融立法(上)

发表日期:2010-03-14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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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平教授在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与湘财证券举办的资本市场高级论坛上关于金融企业立法题目的演讲

  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包括金融方面的立法,无非是涉及四个题目。

  第一是主体地位。法律首先要讲主体地位:每种企业的形态不同,它的地位就不一样,它的能力就不一样,它的权限范围就不一样,甚至所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

  往年《法制日报》某日头版的右下角有标题,上面写的是“从新从轻”。学法律的人一看,不是“从重从快”嘛,这怎么“从新从轻”啊?原来说的是,有一个人贪污了公司巨额的财产,被判了死刑,死刑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说“不对,应该从新”。“新”的是什么呢?“新”的是,《公司法》规定了,假如贪污、侵占的是公司的财产,没有死刑,只有20年有期徒刑。现在的新《刑法》也是这么规定的。假如是贪污公有制财产、公共财产,那个时候是死刑。所以贪污还要看贪哪儿的。假如侵吞的是全民所有制的财产,那么同样情况下,可能就得死刑了。假如侵占的是改制以后的公司的财产,那么最多只有20年。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把它改了。

  每个企业从法律上来说,它的地位不同。是国有、集体,或者是其他性质的,都会影响其法律地位。搞法律的人首先要弄清主体地位。对于金融企业也要弄清它是什么样的地位,它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第二是行为。行为无非是说,是投资行为还是普通的交易行为,交易行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是服务贸易还是商品贸易,要分清它的性质。我们金融中也有很多行为,票据行为、证券交易的行为等,哪个是正当的,哪个是违法的,哪个是有效的,哪个是无效的。主体要确定它的资格、地位,行为就要确定它的法律效力、法律性质。

  第三就是权利。法律很重要的题目就是赋予权利。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利?民事权利,行政方面的权利,或者其他方面的权利。

  第四就是责任。从责任的角度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我想从这几个角度来看金融方面的一些题目,尤其是涉及到金融企业的一些题目。所以我今天定的题目,就是关于主体地位题目,金融企业立法的一些题目。这里面有些是金融企业所独特具有的,有些东西可能是和其他性质的企业所共有的题目。所以我想趁这个机会讲五个题目。

  第一个题目,讲一讲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如何来认定它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2000年11月10号刚刚颁布了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这在我们国家是崭新的东西,不仅在我们国家崭新,恐怕在我所了解到的世界上属于这种以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性质来出现的,也很少见,而且这次又是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形式、条例的形式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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