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也是争论很大的,就是合伙企业能不能叫公司?原来合伙企业法的草案明确讲了,合伙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公司法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无穷责任。所以,草案里写道:依照本法设立的企业不得用公司的名称或字样。但是,合伙企业现在也越来越大了,不让它叫公司叫什么呢?叫商店,工厂,中心都分歧适。所以现在规定,合伙企业也可以叫公司了,但是不得在它的名称上冠以有限字样。这是第四类的公司,它的本质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连带无穷责任。
第五类是股份合作企业。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也有一段历史。当时深圳进行地方立法的时候,就讨论一个题目:股份合作企业能不能叫公司?有的人说不行,有的人说可以。还是深圳人大胆,它现在的条例就叫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名字就叫股份合作公司了。像上海这样的,就规定可以用公司字样。本来我们的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合作企业法草案,是这么写的:依照本法设立的企业,必须在它的名称上冠以合作字样。叫公司也可以,但是必须冠以“合作”字样,人们一看就知道是股份合作。当然现在股份合作企业法不搞了。但是从各地方来看,它仍然可以叫公司。
所以迄今为止,叫“公司”的企业能适用于这五种不同的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产业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各地方有关股份合作企业的办法。
现在又出现第六种公司了:国有资产治理公司、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这一类的公司跟前面五种都不一样,它不是以经营为目的,它本身就是按照自己特殊的职能来行使这样的权利。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一种公司,像国有资产治理公司,具有一种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或者股权的职能;或者按照现在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说法,收购不良债权,由它来行使银行原来那部分的不良债权。这一类的公司,将来由什么法律来调整?我们搞法律的人,始终要想着由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现在,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总算有了条例了,国有资产治理公司希看国有资产法有一个规定。那么,这一部分东西将来如何来解决?
新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它本身的性质属于第六类的公司,治理性质的公司,行使国家的所有权,或者股权,或者债权的公司。它的法律地位应该属于一种特殊的公司,这种公司不是一般的出资的关系,而是一个治理性质的。
如何看待它跟金融机构的关系,这是一个新的题目。这个题目我也没有很好的研究。把它定性为国有独资的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国有独资的,这个好办。贸易银行法里面规定,四大贸易银行都是国有独资的。但是把它定性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这里就出现了题目。我们过往讲的金融的四业: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它属于其中的哪个呢?银行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又属于哪一类呢?它当然不属于保险、证券,有点类似信托。它的性质很像信托:国家把这部分不良资产委托交付它来治理,甚至行使股权。但是它本身又不是按照信托法这种机制建立起来的,它也尽对不是信托公司所能够概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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