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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新世纪的金融立法(上)(3)

发表日期:2010-03-14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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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主要是指两类性质的。一个就是国家授权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这个现在非常明确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的团体公司都可以成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行使国务院给予的这种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职能。但是在国有资产法里面,还有第二类,叫国有资产治理公司。地方上有不少国有资产治理公司,深圳就有三个国有资产治理公司,管得也不错。但是立法里面就马上争论一个题目:这种国有资产治理公司究竟是什么性质的?

  我参加过几次讨论,有的人说,国有资产治理公司也应当是公司法中的公司,也应该按照公司这样来经营。可是它是代表国家来行使股权的,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的,那么国家财产的收益难道就是你们这几个人的吗?你们这几个人来治理国家的财产,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股股权,怎么挣了钱了,利益就是你们几个人的?这个不能像一般的股东出资那样来看待。有人说这些人应该是公务员性质,他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的股权的权利。那有人说,这样的公司有什么意义?这样的公司,反正我经营的好坏都按公务员拿固定工资,谁会往好好治理呢?所以在这个题目上,当时在国有资产法讨论的时候,有人主张要搞一个特别公司法:这类公司并不是一般公司法中的公司。还有人主张把这两类之外,再加一个第三类,就是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所以当时就在讨论,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是和国有资产治理公司平行的一种公司,还是这种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就是国有资产治理公司中的一类?这个题目有争论。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公司,确实具有国有资产治理性质,但是它又和国有资产治理公司不一样。国有资产治理公司行使的主要是国有股的股权,代表国家来行使股权。按照公司法来说,国家授权给它来行使国有股股权,个别地方行使的是国家所有权。而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看起来行使的是债权,把那些国有企业、银行里面的不良借贷、不良债权,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来行使。可见,它到底是和国有资产治理公司属于一类呢,还是不属于一类呢?又要考虑。我刚才讲了,这一类的公司应该单独立法,由于他不是公司法中的公司。

  从法律角度来说,到目前为止,可以有五类的公司,名字叫公司,适用于不同的法。

  第一个当然就是公司法的公司。名称上必须冠以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的字样,才能适用公司法。

  第二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叫公司,但是它适用的是全民所有制产业企业法和集体企业的条例。

  第三类,三资企业也可以叫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名字可以叫公司,但是它首先适用的是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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