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贸易银行法不答应贸易银行在企业里持股,所以就出现了这么一个通融的办法,银行通过银行所设立的这么一个公司,来行使对企业的持股。这一部分将来又怎么样来考虑?
我们原来在搞信托法的时候,当时有300多家信托公司,都知道将来前途难保。由于信托法通过了以后,不仅信托业要整顿,信托投资公司要整顿,而且都要从事信托业务。所以当时,很多人考虑信托业务在新时期的情况下怎么转轨?曾经有人提出过一个题目:信托投资公司能不能加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作用?能不能把搞不好的国有企业管起来,搞国有企业托管制度?国有企业既然有的托管给这个,有的托管给那个,能不能托管给信托投资公司呢?当时有一段时间,信托投资公司对这个还是很感爱好。
我当时给他们讲的时候,稍微泼了点冷水。我说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国有企业搞不好,交给某个机构来托管,是一条路。但是国有企业国家领导人想了那么多的办法都没搞好,怎么交给你信托投资公司就能搞好了?你有多大的能耐?你有没有治理一个企业的知识和才能?你搞金融的会不会搞企业治理?所以这个到现在仍然面临着一个题目。
搞金融的能不能管好企业?当然严格说来,我们现在的这种金融治理公司,和我们传统概念上的深圳的这种国有资产治理公司有很大的不同。深圳的几个国有资产治理公司自己本身不参加治理,无非是行使国有股股东的权利,比如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治理者的权利,它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资产治理。而现在这样的一个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是要把银行里面的不良贷款部分,由它自己直接行使起来,治理起来,甚至以后变成了股东,还可以卖给人家,行使这样的一些职能。但这同时又面临着这样一个题目:金融机构里面的职员,能不能做好治理企业的职能?由于它已经涉及到了一个具体的资产治理工作,具体资产怎么增殖或者避免损失的题目,它已经有一个经营治理的职能了,有一个如何使它最大限度发挥其资产效力及盈利的题目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家,银行人能不能管得好?银行能把金融管好,能不能把一个企业管好,把一般的产业企业、贸易企业来搞好?这又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题目。所以,这个对于我们学法律的人来说,都提出了一个很新的题目。
因此,总的来说,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条例的出台,是否意味着在我们国家的金融行业里面,是不是又多了一个第五业?把它叫做讨债业也好,治理业也好,总之已经不能够回纳在原来的金融四业里面了。这第五类的固然现在为数未几,只有四家,但是它本身应该如何定位呢?在金融业里面如何在法律上定它的位呢?这个题目我觉得仍然值得考虑。所有权性质很清楚,是国有独资性质,这是没有题目的。但是如何来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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