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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新世纪的金融立法(上)(2)

发表日期:2010-03-14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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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跟我们通常所讲的国有资产有密切的关系,国有资产里面涉及到国有资产如何治理的题目。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本身的地位又介乎于一个国有资产治理性质的公司,但是它又不是。它的注册资本100亿是由财政部来核拨的,因此它并不是我们一般概念中的公司,由股东来出资。它的清算也是要由财政部来清算。由于它最后所形成的损失如何来核销,也要报财政部来解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一个公司和我们国有资产法里面所涉及到的有关的国有资产治理公司有类似之处。这是第一条,它类似于国有资产治理公司,又不完全等同于国有资产治理公司。

  第二条,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颁发金融机构的法人许可证。这点跟一般的公司又不一样,它拿到的是金融机构许可证,从事了一些金融的业务,它要由人民银行来核准、批准,要由人民银行同意颁发金融的法人许可证,而且它的高级职员的任职资格也要符合金融机构的治理人的资格。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本身又兼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

  再一个,它本身又叫公司,似乎看起来又跟公司法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它是属于公司的概念里面。从过往以至于到现在这个条例颁布以后,人们对于这种企业究竟是属于什么,是什么性质,始终存在着争议。

  首先我想跟大家说明,它不是公司法中的公司。公司法的公司要由股东出资,哪怕是国有独资公司也要有股东的出资资本。固然它这里面也叫资本,注册资本是100个亿,但是它不是以股东出资的形式出现的。它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我们的公司法固然没有明确讲以盈利为目的,但实际上公司是贸易性的,是以盈利做目的的。而这种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实际上是以亏损为目的,或者叫以减少亏损为目的,不可能盈利,不可能赚,只能是减少亏损,管得好一点,亏损就少一点。所以这种公司是不能与一般的公司划等号的。它的治理结构也和公司法里面规定的根本不一样。

  所以我想趁这个机会跟大家讲一讲,国有资产法起草了十多年,一直争论不下。国有资产法里面规定了国有资产是分三类来治理。一类是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本来治理。第二是预算性的国有资产,按预算的目的治理。预算拨给学校的钱,拨给国家机关的钱,拨给军队的钱,按照预算的目标来使用。第三叫资源性的国有资产,比如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等,又有对应的办法。

  国有资产中按照企业经营的部分,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怎么来治理呢?现在这个题目争论最大。谁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国有股的股权呢?公司法里面明确写了: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但是这个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到底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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