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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风险治理不容忽视

发表日期:2009-10-1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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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黑客、病毒侵袭网络银行的情况下,假如银行方面能够证实在自身系统方面采取了应尽的防范义务,是可以视为不可抗力的,但现在银行想证实这一点很困难,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网络银行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法律规定网络银行的出现,拓宽了传统的银行业务经营方式,贸易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传统业务下的法律关系有所改变。依据现有民事法律规定,贸易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将有可能对客户承担下列民事责任。BRy

  技术风险BRy

  网络银行最大的优点在于虚拟性,它无须考虑银行的物理结构,只需设置虚拟的互联网站点。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但是,这种虚拟性的达成依靠于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技术和设备。而这些复杂的技术和设备又不可能尽对不出题目。因此,和传统的银行相比较,技术风险成为网络银行所面临的最大、最特殊的风险,在具体的网络银行业务中,经常会转化为法律风险,并使贸易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Ry

  一、因网络银行硬件系统出现题目给客户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硬件系统是网络银行存在的物质基础,假如银行由于硬件系统出现技术故障而对客户的利益造成了损失,那么贸易银行对客户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这就要求贸易银行在采购硬件系统时应对硬件系统的质量给予充分的留意。假如硬件系统供给商提供的硬件设备确有质量题目,贸易银行可以向供给商行使追索权,但这不影响贸易银行对客户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BRy

  二、因网络银行的技术软件原因对客户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贸易银行在决定某软件系统时,应对该技术软件的整体技术能力作深进的调查,以确保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假如网络技术能力不足以支持网络银行的运作,导致支付、结算等业务出现过错而给客户造成损失或影响到服务质量的,贸易银行有义务赔偿客户的损失,客户有权要求贸易银行履行赔偿责任,即使该软件不是贸易银行自行开发设计的,也应推定贸易银行在软件及软件技术的选择上存在过错BRy

  三、因客户*作上的失误产生损失而使贸易银行承担民事责任所有的硬件系统、软件系统都是贸易银行提供的,所以贸易银行应向客户具体说明有关软件、硬件的*作方法,否则,假如客户*作上失误并带来损失,贸易银行应对客户的损失依据过错的大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且这也将影响到网上银行的信誉和客户的信心。BRy

  安全系统运行风险BRy

  这里所说的网络银行安全系统造成的客户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安全认证系统出现故障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双方都无法确保对方的身份的真实性,尤其是当当事人仅仅通过互联网交流时。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交易双方的信用感和安全感非常困难。于是,人们在实践中发展出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题目,电子认证应运而生。简而言之,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在电子认证过程中,有一个把电子签名和特定的人或者实体加以联系的治理机构,即认证机构(CA)。假如安全认证系统出现故障,贸易银行将与提供认证服务的一方一起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银行负有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即应承担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责任;二是黑客、病毒的侵袭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在中国,几乎所有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中都约定了碰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回因于银行的情况时,银行如没有执行客户的指令,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能履约的一方并不一定能够全部地免除责任B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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