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仅是网络广告中普遍存在的几个题目,而从全球网络广告的发展来看,题目还远不止这些,如色情网络广告、广告诈骗等,因此,加强对网络广告全方位的治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网络广告题目的法律对策
网络具有与传统媒体迥然不同的开放式互动结构,因此不可能完全生搬硬套地用治理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网络广告,而应当采取一种多角度的治理办法。
首先,应建立、健全网络广告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注重法律规范与业界规章相结合。
广告的表现形式并没有局限于某一种媒介,而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形式已得到尽大多数人的认同,因此,我们可以以为,《广告法》也同样适用于网络广告。但是针对网络广告的特殊性,现有的法律规定已很难满足网络广告发展的需求。事实也表明,有很多网络广告依靠现有的广告法律规定很难得到有效的调整。对此,国家应以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来加以解决,目前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是政府对网络广告不加过多的干预,而由其自然发展;二是继续利用现有的广告法律规范,扩大适用范围,将网络广告纳进其中;三是制订专门适用于网络广告的新的广告法律规范。笔者以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妥当,由于网络广告有别于其他形式的广告,所以只有通过专门的法律规范,才能有针对性地、更正确地治理好网络广告,使之健康发展。
对电子商务而言,法律不可能预先穷尽规则,这就需要行业规章在法律正式出台前的空缺时期内起到游戏规则的作用。例如,对贸易网站的规制、对个人主页的治理等都必须有一个可行的规章。当然,业界规章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为了应急这一层面上,它还在补充法律以及治理机关如何实施宏观调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制定一部内容详尽的电子商务法并非短期内所能实现,因此,笔者以为对网络广告不妨可采取三步走的立法模式:一是由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先行一步,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针对涉及网络广告的有关事项,在地方法规、规章中先行予以体现;二是以规范网络广告主体为切进点,通过试点,摸索总结经验,由国家部、委制定部分规章,进一步规范网络广告行为;三是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网络广告治理条例或提请全国人大制定含有网络广告内容的同一电子商务法。
其次,应建立网络交易制度,规范网络监管机构,夸大政府治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
网络上的信息流通和各种交易几乎是在一个完全没有监控的体制下进行,这显然是违法广告屡屡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有效防止违法广告的侵害,就必须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网络交易制度,做到规则健全、交易有序。而作为网络运作治理的重要环节的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商),其自律也十分关键。一方面,ISP自身必须遵守《广告法》和相关法规,抵制不正当竞争和违法广告;另一方面,ISP应当在经营范围内,规制其所托管的主页,一旦发现恶意广告行为时,履行善意治理人的法律义务,法律甚至可以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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