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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法律题目的研究(5)

发表日期:2009-08-05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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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由于整个广告行业中,各企业的根本利益是基本一致的,因此,行业自律不可能从根本上杜尽违法广告的发生。为了更好地对网络广告加以调整,政府职能部分应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视治理。从便利对网络广告监管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由***分、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等多部分协同努力,共同做好对网络广告的监视治理工作。

  对于网络广告的治理,其难度比传统广告要大得多,面对五花八门的网络广告,如要求治理机关逐一审查批准,是不现实的,但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特殊商品,如烟草、酒类、化妆品、药品等网络广告,适用广告发布前的行政审查制度是完全可行,也是必要的。

  第三,面对浩如烟海的网络广告,在法制尚不健全、治理尚不规范时,增强消费者的鉴别能力、进步自身防御能力,也是消费者减少受骗上当的可能和避免遭受损害所必须。

  第四,应加强国际协作,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随着互联网络网在世界各地不断普及和全球信息化进程的发展,对网络广告的治理已不再是某一国家的内部题目。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应加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做到互通互助,共同为全球网络广告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最好的办法是,制定一个全球性的保护政策,通过国际公约,依靠国际协作的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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