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治理试行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上海在几年前已经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现在出台的这部规章将从法律角度对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加以规范。本期视点邀请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经济学博士毕吉耀,以及美国金融信用国际商务协会注册国际信用执行官、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总裁曹小宁教授,来解释探讨相关话题。
记者:《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治理试行办法》已于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请您先容一下这项个人信用规章出台的相关背景与意义。
毕吉耀:2000年7月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通过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贷款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按照政府指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业务,初步形成了联合征信的基本框架,为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上海最早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进行试点,与其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相适应,是针对当时个人信用的“盲区”以及贸易银行风险防范的“信息空缺”状态而建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经济行为日益增多:贷款、购房、购车、创办公司……这样,银行或贸易机构为了规避风险,获得个人的信用资料以及记录就越来越彰显出其重要性,联合征信机构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种题目。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主体——个人或消费者,其经济活动需要信用制度的支持。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将极大地促进个人信用消费的开展,有助于拉动经济增长。
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必然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治理试行办法》旨在为上海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及其相关监视治理活动订立规章,在保障金融、贸易等机构减少风险的同时尊重个人的隐私,以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但同时,我们应该熟悉到,这仅仅是迈出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一小步,一项新的制度建设需要全面的摸索和探讨。
曹小宁:《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治理试行办法》的出台,使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有法可依;有利于促进企业正当经营、在行业领域树立信心;有利于保护百姓个人隐私权;并将对其它地方政府制定征信治理规章有所启发。
记者:我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治理固然刚刚起步,但也进行了一些相关摸索和探讨,相比较而言,《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治理试行办法》的特点和上风在哪里?还存在哪些题目和障碍?
曹小宁:征信行业是一个广泛市场化运作的产业。《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治理试行办法》与以往央行讨论的《征信治理条例》相比,优点在于更有操纵性、更具灵活性:第一,《办法》廓清了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两个不同的概念,将范围具体到个人征信治理。个人信息与企业信息不同,处于弱势地位并需要保护,上海在这方面的规章条理清楚,按照国际标准施行;第二,《办法》没有设立很高的准进门槛。以往央行讨论的《征信治理条例》规定,从事自然人征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现在上海的《办法》没有这点限制,为更多经济主体进进征信业务治理领域预留了空间;第三,在系统治理中没有要求同一的信用评估技术标准,为企业创造了更多自主发展的接口。假如所有征信企业都使用一个标准,就会抹杀差异,失往市场的可比性和竞争性。在中国当前阶段,市场鼓励竞争,有竞争才有进步。但是,长期竞争的结果将是标准的接近与趋同,美国现在逐步有了同一的技术标准,就是建立在上百年行业发展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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