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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征信立法迈出第一步(2)

发表日期:2009-12-29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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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特点在于:第一,《办法》在上海出台,是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实践的结果。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题目,要求上海必须作出相应治理规章;第二,《办法》以地方政令的形式出现,区别于地方法规。相较之下,地方政令有更多的实践和调整空间;第三,中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办法》首先在上海出台,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这样一个信息:中国的信用治理法规,可能是自下而上的产生过程,即先在地方调整实践,再到中心定法立规;第四,明确了征信治理的机构设置。

  这项规章也存在一些题目:第一,《办法》在概念上仍有不明确之处,例如什么情况下可以批准公司进进征信业务?依据是什么?第二,在某些题目上包含“计划”色彩,例如《办法》中规定“价格由物价局和信息办共同商议”,就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第三,对于外资企业进进征信治理领域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记者:上海首部个人信用规章出台以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专门法律来规范社会信用活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题目?

  毕吉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化建设现状为:首先,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性环境正在形成。第二,个人资信评估业务逐步展开,成为银行决定是否放贷的重要依据。贸易银行与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了各自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第三,初步建立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有利于化解信贷风险。 我国已经在1999年建立了中心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到2002年6月末,已经录进420万个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已达6万多个。据统计,仅2000-2001年10月,金融机构已利用这一系统防范信贷风险5000多笔,否定潜伏风险贷款300多亿。

  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题目包括:第一,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个人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联合征信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对个人正当权益,如隐私权和知情权等的保护仍有待加强。第二,个人信用评估缺乏同一的标准。各贸易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不尽公道,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正确、客观地反映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推广,更难以同国际通行的标准接轨。第三,当前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主要有: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个人信用资料的封闭成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

  记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请谈一下关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化建设的措施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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