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者进一步提出,融资困境是很多民营企业面临的共同题目。孙大午为什么要“非法集资”?由于他从国有银行的渠道拿不到贷款,民营银行的设立又被严格限制。彭灵勇以为,“假如一定要判孙大午有罪的话,那么他可能成为一个制度的牺牲品,国家对金融垄断的牺牲品。”
“偷税”与“漏税”。在实际操纵中,题目主要出在如何界定“偷税”与“漏税”。李曙光以为,中国的税制可以说是全世界最复杂和不透明的。各国的税都是定在法律里面,中国则主要是由国务院各种各样的规章、通知之类定的,税外还有费。这种复杂与不透明导致对企业来说,纳税成了特别头疼的事。交没交,交多少,自己不知道,只有税务局清楚。企业一不小心就可能落进“陷阱”。
刘晓庆往年涉嫌偷税就被***批捕,过了1年多时间案件也没有进进法院审理程序。为什么会这样?与会专家以为,这说明当初抓人肯定有不慎重之处。法律专家指出,偷税是故意犯罪,漏税是对税法不了解,无意识的。这两种情况一定要区分。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不仅有一个熟悉业务的题目,也有一个执法思想的题目。现在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接到偷税举报就进往查人家企业,查了半天发现没题目,或者很少不够成犯罪,结果把这家企业搞得名声扫地。
法律专家以为,公安机关除非已经拿到确凿的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千万不要采取封帐的手段查一个企业。可以先由税务机关往查他的帐,看看到底属于哪种,假如真正构成犯罪再移交给公安机关。
“侵占国有资产“与“保护私产”。法律专家以为,从1979年刑法制定和1997年的刑法修改看,设立法条的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涉及经济犯罪的很多条文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把保护国有财产放在首要地位,而对私有的正当财产保护的力度体现的不够。有的法律专家指出,民营企业家或者老百姓拿了国家的钱叫“侵吞国有资产”,国家拿了老百姓的东西叫什么呢?“拿了白拿”。
彭灵勇举了一个例子,上市公司召募的资金(股民的钱)被大股东占用在证券市场上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大股东基本上都是国有独资企业。“中国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最多的,达20多亿人民币。假如按照‘侵占公司财产罪’,是不是要判团体主要负责人的罪行?可事实上谁也没有受到刑罚。这里面就有一个公私财产不同等的题目。”当前,如何给国有资产与私人财产同等的法律保护,是刑法需要解决的题目。
“错与罪”、“民与刑”:两个普遍性题目“错与罪”。“从我接触的案例看,对一些民营企业家的定罪也好,处罚也好,好多都并非根据现行的题目,多数都是几年前的题目,现在出于某种需要就把它折腾出来了。这种情况确实让民营企业家他们心里感觉不很踏实,也影响到经济建设。”曹树昌以为,“这引申出来一个题目,刑法的目的是什么的?传统的理论中,刑法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通过打击犯罪来预防犯罪,但是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的状况,我觉得是否应该考虑把它提到一个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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