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家,他已经过了原始积累阶段,想要开始走正道了。这种人他的社会危害程度已经减弱,甚至已经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了,对这种人到底应不应该追诉?”曹树昌以为需要慎重。
戴建中以为,刑法惩办犯罪是对没有犯罪的人的一种“奖励”,否则就无法体现社会公正。所以对于民营企业家的历史题目,或者说“原罪”,只要没过追诉期,“该追诉的就要追诉”。但是执法的标准上,一定要区分“错”与“罪”。他指出,中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实际上是一个“试错”的过程,以前是错的东西,现在证实有可能是对的。所以应该答应人出错。有的民营企业家犯的“错”可能是当时不公道的制度造成的,假如不区分情况把所有的“错”都一下子上升到犯罪的高度,那么这个转轨的过程就没法进行下往。
民转刑。吴志剑、胡志标案是涉及到“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的案件,均由民事经济纠纷而起。“由于办这种案子按标的提取用度,所以一方到公安局经侦大队往告,一告一个准。”一位熟悉司法机关执法程序的专家指出。另外对于仰融“侵吞国有财产”案,有的法律专家指出,其核心题目在于辽宁省政府和仰融对当时的“代理”协议认不认可的题目——政府以为仰融是受国资局委托来治理华晨资产的,仰融说他没有接受委托,本质上也属于民事纠纷。
“现在的情况是只要和犯罪沾一点边,公安局就抓人。危及治安的犯罪另说,像涉及经济犯罪的嫌疑人,他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企业,有没有必要把他抓起来,和外部社会隔尽,一押一两年,直到审判之日?”有的法律专家提出,“‘取保候审’”是比较人性的做法,但是执行起来往往走样,某些执法机关甚至把保释金当成了‘创收手段’”。假如执法机关真是出于“利益驱动”而抓人,这对社会法制秩序无疑是一种极大的破坏。
李曙光以为,类似胡志标这样起因是民事纠纷的案子,可以考虑像美国那样,更多的采用“辩诉交易”这种低调的方式解决。对一些案子“不应意识形态化或泛政治化”。“抓一个刘晓庆、某区增几十亿税收”,“广泛宣传、动员***”,如此形成社会压力的结果只能是加剧造成企业家阶层的恐慌心理。”
富豪犯罪的行业特点
经济学者巴曙松指出,中国富豪分布最集中的行业往往是政府管制色彩浓厚的行业,例如房地产业。政府的管制造成了行政权力寻租的空间,在这些行业出现题目富豪的概率也越高。
富豪落马之后,直接受到牵连的往往是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所支配的大量金融资源,往往是这些富豪拓展财富的重要工具。在这个过程中,严格管制的、缺乏严格内部制约的银行业,往往成为***的温床。“看一看每一个落马的、叛逃的富豪给银行体系留下的不良资产,就可以理解金融管制和政府权力参与金融运行带来的恶果。”巴曙松说。
营销广告策划网(www.ideato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