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第二十条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存进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分。
第二十二条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职员比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4.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试用考核。
1.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分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后进员工考核。
1.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个案考核。
1.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3.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调配考核。
1.人事部分考虑调配职员候选资格时,该部分可提出考评意见;
2.人事部分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分提出当事人在本部分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分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离职考核。
1.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实和工作绩效意见;
4.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分主管协办。
第十章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然,并保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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