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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法律的主要内容(2)

发表日期:2010-02-18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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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中,规则B由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公布,其主要内容如下:(1)信用申请人不得因其性别、婚姻状况、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而受到授信人的歧视,尽管消费者必须达到正当的年龄才能签署合同。

  (2)在信用申请人处于领救济状态或处于根据“消费者信用保护条例”申诉自己的权利期间,授信人也不得歧视信用申请人。

  (3)授信人不得对处于上述条件的潜伏申请人暗示,阻止他们的信用或贷款申请。

  (4)授信人不得基于上述情况而拒尽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而将信用或贷款给条件更好的、但排在后面的申请人。

  (5)在申请人申请不保密的独立账户时,授信人不得询问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6)除特定的情况外,授信人不得询问配偶一方的情况。

  (7)不答应将性别和婚姻状况用于信用评级打分系统。信用打分系统必须经统计测试而卓著。任何名声卓著的信用打分系统都不得对年老的申请人因年龄因素而给予低分。

  (8)任何授信人不得向申请人提问关于生养打算、生养能力和节育的题目。授信人不得假设申请人在育龄期内会由于生养而失往工作,继而中断收进。

  (9)授信人不得因申请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有坏的信用记录而歧视申请人。

  (10)授信人不得对申请人处于非全时工作状态而降低其信用评价,但是可以核查申请人持续工作的时问。

  (11)授信人可以了解和考虑申请人获得的赡养费和定期生活费是否有保证。

  (12)授信人可以询问申请人支付多少比例的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假如申请人不依靠赡养费和定期取得的生活费来支付,申请人可以拒尽回答。

  (13)授信人假如拒尽一份申请,须在30日以内通知申请人,授信人必须向申请人解释拒尽的理由,申请人有权就此题目向授信人提问。

  (14)授信人必须向用户声明他们有权报告信用记录,双方的名字都写在报告上。

  (15)授信人在授信时要向申请人书面声明:联邦同等信用机会法禁止授信人对于申请人在性别和婚姻状况方面进行歧视。另外,针对授信人所在的行业,政府监视部分的举报地址和电话必须写在声明的下面。

  (16)在没有证据证实是用户自愿的情况下,授信人不得因用户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中断用户的信用。

  3.《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于1978年3月20日开始生效。该法律适用于替债权方进行追账活动的第三方。但是,该法律规范的是受受托从事追账活动的追账机构,向自然人类型的债务人进行追账的情况。该法的中心内容如下:(1)追账机构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打催账电话,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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