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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招聘中的就业歧视(2)

发表日期:2010-03-07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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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鉴于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就业歧视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如美国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就把歧视40-65岁的雇员或求职者算作违法行为;1973年颁布的《职业恢复法》则对包括艾兹病在内的疾病患者和残疾人实施保护,拒尽雇佣HIV阳性的人被视为违法。

  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求职者的尊重,更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须。没有机会同等、地位同等、规则同等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活动,也就不可能有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当企业不再拘泥于眼前的经济利益,采取更加开明、宽容的用人态度时,收获的将是比经济效益更大的社会效益。企业理应担负起这一道义职责,这是我们的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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