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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储值”迷误数十万人(3)

发表日期:2010-03-19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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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储值”的加盟商家正迅速膨胀

  消费者严防上当受骗

  6月底,山东省工商局接到书面举报,山东青州市一位“受骗者”称,青州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代表与商家串通,直接用钱买计点单,他自己听信朋友劝说,一下买了12万元的权。他建议工商部分“尽快制止这种违法现象,叫老百姓少上当,少受损失。”

  鉴于越来越多的人对“消费储值”提出质疑,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前不久发出消费警示,敬告消费者参与“消费储值”应谨慎。

  据消协专家分析,“消费储值”的奖励系“赠与性奖励”,不是一定会返还的。如某公司制定的《消费储值卡持卡须知》规定:“奖励款属于本企业对持有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与性奖励”。而我国《合同法》对赠与行为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消费储值”所获奖励在运营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奖励)义务,消费者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即使运营公司没有发生支付困难,其仍可以单方面自行延长奖励发放期限,降低每次发放的比例和金额,消费者提起诉讼也难以得到法律救济。一位留美回国博士谈及“消费储值”时说,“消费储值”从一开始便预设“机关”,遭受质疑后已预留“后路”:不是大量存在虚开储值点吗?我众旺公司内部已明文规定不答应,所以我没错;奖励既是赠与性奖励,往年奖励比例是百分之百,消费2000元奖励2000元,今年改为奖励1200元,主动权全在我众旺手里,你消费那是愿打愿挨,明天我就取消奖励,从法律上你无奈我何。山东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一些加盟商家为实现获得利益最大化,往往会趁机暗抬商品或服务价格,或倾销劣质、滞销商品,因此消费者不可盲目、过度消费,以免浪费钱财。同时,消费者也不要投机取巧,对“消费储值”进行投资,否则很可能难以收回“投资”,甚至血本无回。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消协投诉或向有关部分申诉,积极举报、揭发不法经营者,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尹洪东赵仁伟)法律专家解读“消费储值”日前记者就众旺公司的“消费储值”营销性质向法律界人士做了咨询。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琦琛以为,这一营销模式不符合企业收进应大于支出的基本规律。尽管短期内,支付的奖金可以靠支付的时间差和源源不断的后续佣金来支持,但其总收进总是远远低于总支出。这个环环相扣、靠转动维持的资金链,当“消费储值”规模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消费萎缩、佣金下滑时,必然就会断裂。最后很可能是一个非法集资敛财的骗局,众旺公司完全可能提前卷钱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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