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价格”论英雄是一种违法行为wNG
1、违反“询价”采购的法定操纵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给商……”。我们从中不丢脸出,采购项目中标商的确定并不是就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判标准的,而是有条件条件的,那就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只有在这条件条件的基础上,才能以“价格”指标来作为进一步评判的标准,看谁的“报价”低,就让谁中标。因此,假如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不优先考虑各供给商对采购项目的“服务”情况、供给商的“质量”情况等,而直接以“报价”的高低来作为唯一的评标条件,就明显违反了这项法律规定。wNG
2、违反“优先采购国货”的法律规定。根据《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实际工作中的那些只以“价格”作为唯一标准的评标行为,往往都是不分采购项目的生产地,无论是本国货,还是外国货,只要谁的报价低就采购谁的商品,这就明显违反了这条法律规定。wNG
3、违***采购的“法律宗旨”。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仅仅是要进步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要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等,因此,假如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仅仅将价格的高低来作采购的目标,明显就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律宗旨。 wNG
三、防范仅以“价格”指标作为中标条件的根本措施wNG
1、科学设置评标指标“体系”,杜尽以“价格”为单一评标标准。采购代理机构为采购人代理任何一个采购项目时,都应同时为采购人考虑到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指标参数:一是价格指标,即投标人(被询价人)对采购项目的报价情况,这是衡量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即节约额)的重要指标;二是服务指标,即被询价人为采购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工作,这是衡量采购 ***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三是质量要求,即对采购项目配置、性能等提出的具体要求;四是采购人的需求,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其质量、标准、配置等有高有低,档次有高、中、下,产品功能也有多有少等等,但是否适合于特定采购人的需求,还必须由采购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这些都是与采购 ***益息息相关的缺一不可的重要指标,因此,作为用来评标的标准就必须要围绕这些基本因素来展开,针对不同采购人的具体情况,分清各个指标的轻重程度,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定出各供给商的综合竞争力,而不能仅仅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评标因素。w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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