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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绩效治理调动治理者员工积极性

发表日期:2009-09-23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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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绩效考核一直是企业人力资源部分面临的困难。为了有效区分员工绩效差异,规范治理者行为,企业往往会通过“下达硬指标”,来打破原有的“均匀主义”或“大锅饭”观念,通过实行考核等级强制性比例分布,来冲击治理者乐于做老好人的传统惯性。然而与此同时,这种硬性规定也有明显的负作用,即无形中降低了治理者在员工绩效治理上的自主性和应负责任,将人力资源治理部分推进吃力不讨好、面对治理者与员工双重抱怨的困境。

  在企业自身治理基础薄弱、缺乏绩效治理经验的情况下,采用柔性的员工绩效治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突破上述的困境。

  “柔性目标设置”:当前的绩效考核大部分是基于目标的考核,因此,目标定得准不正确,便成为员工绩效治理是否有效的首要条件。对于很多企业而言,由于自身治理基础还不够扎实,在目标的设置上只能闭着眼睛拍脑袋。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单纯由上级往下压硬性的高目标,下级自然难以接受;他们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夸大种种不利的客观因素,消极怠工。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两级甚至 ***目标制,拉开目标设置区间,对应不同目标值完成难度,设置不同的考核得分,既能激励下级完成高目标,又可以让其心理上更好接受。

  “柔性考核档次”:强制性比例依然可以采用,但在考核档次划分时,可以通过多设档次的方式,让治理者在保证考核结果正态分布的同时,又可以灵活把握终极对职员的档次划分。比如原来规定绩效考核结果最低一档必须为5%,这一方面对于人数少的部分很难操纵,另一方面治理者做出终极决策时也勉为其难。可行的做法是,将绩效考核档次规定为D E为15%,或将人数少的部分人均绩效考核系数规定为1,给治理者赋予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这种柔性的治理方式,对于治理者来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考核力度调整,对员工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对人力资源部来说,可以通过控制绩效考核系数均值,同样达到控制薪资总额的目的。

  “柔性结果应用”:企业可以根据每年的业务状况和治理需要,对考核结果应用采取不同的方式和力度。比如,当年业务目标并未100%达成,但治理者和员工都表现出了积极的工作态度,能力也得到了很大提升,企业呈现出了很好的发展势头;面对这种情形,企业完全可以灵活地应用考核结果,将该年度的组织绩效系数破格向上调整甚至进步一个档次。这样做,看似没有严格执行制度,达到的治理效果无疑更好。

  总而言之,治理的有效性在于实践,而不在于是否采用了先进的科学方法与工具。运用柔性的治理方式,给治理者一定的治理空间,可以更好地将治理与实际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发挥治理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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