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商务指南 > 诚信防骗 > 与“经济邪教”的6年“缠斗”(4)

与“经济邪教”的6年“缠斗”(4)

发表日期:2010-01-23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article_gg18

  一位不愿表露姓名的法官说:传销案判决,另一个困难是对“非法经营罪”是否“情节严重”的判定。“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的基本依据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还要考虑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在一些传销案的审理中,传销头目就声称自己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或其他后果。

  利剑安在割“毒瘤”?

  2004年8月以来,新华社连续接到逃回原籍的传销职员举报,北海市传销活动猖獗。中心领导在相关材料上批示:研究治本之策。有关人士以为,传销理论的蛊惑性和法律“软肋”是造成传销屡打不尽的重要原因。

  几乎每个参加传销的人都经历过由被骗到骗人的过程,传销组织对加盟者的“洗脑”成为“必杀技”:传销讲师声称欺骗有恶意和善意之分,为了把发财的机会提供给亲朋好友而把对方骗来,就属于后者。北海的传销者来自四面八方,按不同省籍分成不同体系,他们被以“招工”、“从事珠宝、海鲜生意”等名义骗来,然后实施“善意的欺骗”“邀约”更多的人加盟。

  人哄骗来后就是“洗脑”。由于传销被***,在社会上臭名昭著,传销组织者都极力撇清与传销关系,“洗脑”的内容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销刚传进时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有断章取义摘取领导人肯定“连锁销售”的讲话,还有各种公然出版的国外著名营销专家的著作。记者从收缴的物品中看到,传销职员接受“洗脑”使用的笔记本,每本数万字、十几万字,抄写得工工整整,显示出主人的迷醉与虔诚。

  北海与传销苦苦缠斗,与法律滞后不无关系。1998年4月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后,传销纷纷“变相”。工商部分一般依据5条标准判定为传销:1,经营者通过发展职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展经营,参加者上线从下线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2,参加者需交纳加盟费或认购商品费获得资格,并通过发展他人获取回报;3,参加者收益数额由加进顺序决定;4,组织者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的认购费或加盟费;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交纳的部分用度支付先参加者报酬,靠不断发展他人加盟维持运作。但这些标准很难把握,而且一些正规保险企业的运作方式正是这种“拉人进伙、分级提成”,混淆了“正当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

  由于传销因变相难于定性,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一些派出所给传销职员开具暂住证,“职业”栏填写的就是目前已被普遍视为传销的“加盟连锁”和“特许经营”,办证***分辩没有办法认定它们是传销而拒尽发证。

营销广告策划网(www.ideatop.net)

养生专题
策划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