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本来是国外先进的营销方式,流进国内后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消费不成熟,其缺陷被利用演变为“老鼠会”,波及面广,欺骗性强,成为公认“经济邪教”,但它的危害尽对不仅止于经济领域。它的蔓延盛行,与中国重人情、轻契约的“文化”特点不无关系,它以亲戚、朋友、熟人为欺骗对象,严重损害了传统社会依靠人伦关系建立的诚信资源,“洗脑”后的传销者变得背信弃义,惟利是图,缺乏道德和法律观念;它像毒品一样,使很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不少人沦落异乡,已成为盗窃、抢劫等犯罪的源头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对传销这一社会“热门”“难点”的控制和打击,已成为考验执政能力的体现。有关人士以为,鉴于传销的严重欺骗性及对社会的危害,应将其列进刑法制裁范畴,以诈骗罪量刑;或考虑设立专门罪名,从其社会危害性特征,根据其发展“下线”一定数目而非“非法经营额”或“非法获利”来追究传销组织者、骨干刑事责任,可以更好地震慑和遏制犯罪。只要有了法律的利器,一定能割除这一“社会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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