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促进信誉建立
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会遵纪遵法,不售赝品或者不“越轨”操纵,由于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在有空子可钻的时候不钻空子。要有一套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让不取信誉的企业付出更高的本钱。这正是政府部分要解决的公共题目。信誉反映出来的看似道德题目,本质上它是体制题目,就如市场并非指买卖东西的场所,实质上它是一种制度安排。
信誉和法律作为维持市场秩序的两个基本工具,既有替换的一面,又有互补的一面。就替换性而言,良好的信誉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的需求,节约交易本钱。假如没有信誉,交易双方互不信任,为了实现有价值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就得签订很具体、很完备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即使不是不可行的,也是相当昂贵的。相反,有了信誉,交易双方相互信赖,一个很简单的合同将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司法制度在传统社会不那么重要。
就互补性布而言,信誉和法律常是互为加强的。一方面,由于大量的交易合同是不可能完备的,假如没有信誉,法律也是无能为力的;另一方面,假如没有完善的法律,人们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就可能大大降低。尽管在信誉的建立过程中,法律常驻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为维护信誉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在好多情况下,严格的法律制裁可以使人们更讲信誉。这是为什么在司法制度健全的国家人们相互之间更信任的重要原因。
法律和信誉也是有分工的:法律规定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大范围,信誉负责法律难以规定或没有规定的状态。比如说,雇用合同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无法规定雇员的“勤奋”水平和雇主的“公正”水平,这要通过信誉来解决。雇主很难由于雇员工作不够勤奋而把后者告上法庭,但假如雇员担心失业,他就会有积极性建立一个“勤奋”的信誉。雇主通常有积极性树立一个“公正”的形象,由于他希看吸引到优秀的员工。类似地,法律只能处理医疗责任事故,但没有办法解决医生的服务态度题目,服务态度只能由信誉来保证。
上面分析意味着,不当的法律将损害而不是加强信誉机制。比如说,假如《劳动合同法》对解雇作出大多的限制,雇员树立“勤奋”声誉的积极性就大大降低。
从信誉机制的角度讲,法律对生产假冒伪劣企业的处罚应该是惩罚性的,而就应该是补偿性的,也就是说,惩罚应该大到事前遏制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的动机,而不是事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现在《消法》规定的两倍的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假如我花两块钱买了一件假衣货,我是不会往索赔的。假如消费者没有积极性索赔,生产者将有积极性生产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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