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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跨国公司“信任危机”(4)

发表日期:2010-02-26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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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强势地位的经营者要坦诚、讲信用、***律、讲公平,这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经营者通过SK-Ⅱ这个事情应该有所反思:应该给消费者多说一点好还是尽量不说或者少说好?

  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标准,如强制性的国家标准、非强制性的如行业标准,还有企业标准。任何一个产品都是有标准的,要么有国标,要么有企标,要么有行标,不存在没有质量标准的产品。国标是一个最低的门槛,企业标准只能高于这个标准。

  维权的途径

  《21世纪》:刚才您提到,经营者和消费者处于不对等的关系中,那么您以为政府在这种关系中应该扮演一种什么角色?

  王前虎:扮演一个救助者、一个法官或者裁判的角色。这个法官应该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来扮演,救助者或协助者的角色应该是消费者组织的角色。裁判是仲裁机构的角色。但是有一点,他们都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21世纪》:您以为消费者面临虚假广告等情况的时候,应该怎样处理?

  王前虎:假如说是虚假必须有依据。虚假在什么地方,或者违反了国家广告法的哪些条款。不能说在某人身上不起作用,或者有反作用就说是虚假广告。由于对80%起作用,对10%-20%的人可能不起作用,这10%-20%的人就说它是虚假广告是不成立的。

  但是,作为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提示可能对于某一部分或某一类的人不适合,或者有不良反应。假如提示义务未尽到,企业就不能推托赔偿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的责任。

  《21世纪》:您觉得在现在这样一个法制的、信息的社会,消费者碰到类似SK-Ⅱ这样的事件应该怎样处理?

  王前虎:首先是保存证据。其次是,对自己受到的伤害要有权威机构的认定。当然,某些特别明显的情况也可以不需要权威机构的认定。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销售企业应该给相应购买这个化妆品的消费者作皮试,以确保没有不良反应。这是商家的义务———不能推卸的责任。

  第三,要在维权过程中尽量寻求一种简捷的、本钱低的方式,比如和经营者的直接交涉,假如交涉未果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不收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用度,而且,消协作为消费者组织有相应的手段和法律职能,能够起到消费者个人无法起到的作用。

  上述是法律规定的几条渠道,还有一条是仲裁渠道。在全国有很多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上海仲裁委,这些仲裁机构实际上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仲裁的特点之一就是收费高,第二是程序简单,第三在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裁定书一下达就是终极结果,就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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