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处分规定新进职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辞退。
第十三条试用期间考勤规定新进职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一)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辞退。
(二)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三)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存,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治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停止试用或辞退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用度,亦不发给任何证实。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的待遇,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治理规则薪级表标准核支,试用期间年资、考勤、赏罚均予并计。
第十六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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