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高效的能源分配和友好的能源贸易环境的目标,能源服务贸易被列进贸易谈判中,成为各成员高度关注和重视的议题之一。所谓“能源服务”是与“能源货物”相并列的概念,通常是指与能源的生产、输送及配销相关的服务,以及其他参与能源加值链(由生产至再销售给消费者)的服务,包括营建、设计及咨询等与能源相关的服务。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快速增长,能源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而东盟各国自然资源丰富,2002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为CAFTA)建立以后,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得以签署并生效。能源成为CAFTA贸易与投资的重要内容的同时,能源服务自由化也提上日程。鉴于国内对中国与东盟能源服务贸易题目的专题论述寥寥无几,本文拟对该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对中国日后在CAFTA框架下的能源服务议题的谈判对策提供一些建议。
一、能源服务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规制现状
自煤炭、石油大规模产业应用以来,能源产品一直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因此,在多边和区域性贸易组织中,无一不把能源贸易作为重要内容。但是,鉴于各国将能源视为国家重要安全物资的原因,能源贸易曾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自由贸易协定就能源方面的专门条款极少。
现有WTO规则并没有将能源服务作为特别议题来对待,但能源服务属于广义的服务贸易范围,因而适用于所有贸易的基本规则也能适用于能源服务贸易。与能源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有:服务贸易总协定(CATS)、技术壁垒、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及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但是,上述规则无法满足能源贸易的要求。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是能源领域自身的特性使得能源贸易在一些方面有别于其他经济行为。此外,WTO规则是基于对货物和服务的区分之上,但在能源领域很难简单地将两者加以区分,诸如电力之类的一些能源产品性质很难明确地界定。因而乌拉圭回合将能源排除在外,各成员在能源服务方面的特定承诺有限且分散。在多哈回合中,各国就能源服务方面展开相关的谈判,然而,诸多主客观制约因素使得这一进程困难重重。
二、CAFTA框架下中国与东盟能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与不足
(一)CAFTA框架下中国与东盟能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在国内方面,各国致力于加强能源市场的竞争,在能源部分引进私有化,包括所有制模式改革,放松能源管制,减少价格控制和进口限制,例如印尼、新加坡、泰国和文莱都对能源某些部分推行私有化;菲律宾放松对能源部分的管制并全面开放国内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这些措施增加了行业内的竞争程度,有助于促进能源服务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和投资环境的改善。但鉴于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各国对开放国内市场持谨慎态度,对能源服务自由化的推进上仍有所保存,放松管制和市场化的步伐很缓慢。但是在能源合作领域东盟推行多项倡议,包括能源合作协定、石油安全协定和能源合作中程行动计划。各国间能源合作的发展和能源市场的开放增加各种服务的需要,在客观上促进了能源服务自由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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