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危机应防患于未然
黄剑:由于集体跳槽者是以一个团队的方式跟聘用企业谈判,这与个人跳槽在性质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跳槽者与新公司要签订用人协议、遵守公司各项规定;而接纳集体跳槽者的企业,在职员治理上就多了一些要考虑的因素。比如能不能将跳槽集体的职员打散、安排到公司各部分,跳槽者们是否完全接受新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治理流程等等,经常是要打问号的。
很多时候,新公司向跳槽集体出让了很大的权限,比如只给他们划拨一个资金总额度,怎么分完全由小集体自行决定、自负盈亏。对集体跳槽现象,要看到它的市场和经济基础;企业用人行为本身从某种角度讲,也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没有必要对此大加鞭挞。我只想夸大,接纳跳槽集体的新企业会面临着较大的风险,牺牲其部分的治理权限,吸纳的本钱也会比较高,而集体跳槽者由于人数众多,可能在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隐患较多,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完善。
王宇峰:作为企业,应该如何防范员工集体跳槽?就像水坝一样,前期的裂缝要及时堵住,一般出现这样的情况会有先兆的,需要及时发现、封堵这个裂口。外企这种情况很少,由于外企一般运作比较成熟,内部分工非常细,骨干职员在他所处的位置都负责细化了的工作,他在自己的职位上可能称得上是专家,但却不太可能拥有统筹整合的能力;而且外企的人力资源部分有专人负责与公司员工的沟通,针对员工的上风、特点,与员工就工作满足度、职业生涯规划等进行探讨。目前国内企业针对每一个员工还达不到这一步,但对核心员工应该是加以重视的,假如经常就他们个人待遇、提升进步等方面进行交流,把握情况,就可以及时化解集体跳槽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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