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赁中介鱼龙混杂。人才租赁的商机被众多中介所看好。一时间,从事人才租赁的中介机构也层出不穷,很多不具备条件的中介从事人才租赁业务。人才租赁法规亟待完善。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制定了有关人才租赁的法规,但更多的地方还没有系统和全面的法规,没有明确人才出租、承租和中介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人才租赁存在就业歧视的题目,有的人才租赁中介在招收员工时不明确说明派往哪儿,等签了协议后才告之,到这时员工才发现自己原来往了一家地方很远或条件很差的企业;由于用人单位不把租赁的人才看作是本企业的员工,所以也不会对租赁人才尽更多的义务,而人才租赁中介又经常考虑的是一些短期行为,于是租赁人才就不能得到诸如培训等权利;租赁人才到了用人单位后与原单位职工之间存在着待遇不同等的情况,由于正式员工与企业之间有劳动关系,各种福利待遇都会享受。但租赁人才就难以享受这些待遇,比如年终奖、发服装等等;另外,租赁人才的保险、工伤、加班费等题目如何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和明确。
除此之外,人才租赁可能导致泄密和治理困难等题目。假如此公司人才受雇于彼公司,则可能出现泄漏贸易机密的题目。特别是中高层人才的活动,更需谨慎。同时人才租赁也轻易造成责任不清、权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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