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搞市场经济以来,陈腐的机制逐渐被打破,用人单位呈现一种“欲破旧,想立新”的行为状态,作为有行为能力的人就难免在组织中存在不同追求、不同观念、不同行为的现象。当用人单位围绕一种事态有不同想法时,就不可避免有请假、脱岗、甚至跳槽的现象发生。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最关键的规则就是以市场需求为配置社会资源的有效手段。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原材料,同样人也是一种资源即“人力资源”,既然是资源也必定要受市场需求来支配,这样自然就出现,一个地方分歧适就想跳槽,实际上在经济环境中适当跳槽是不可避免的,适当的跳槽即是人才活动,是正常的,也是公道的。从企业人力资源治理角度分析15%以内的职员可以有效地最大化调动存量员工的敬业状态和智力资本,也就是说适度的跳槽对企业治理而言是科学的。但从这几年的社会生存就业环境来看,用人单位的跳槽率已经远远超出15%的警戒性,甚至有一些中小企业都出现“半年一朝臣”的景象。
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高的跳槽率呢?实际上除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规律外,更多的还是一些社会原因所造成的。
当然在改革过程中也伴随着人文精神的伦落,也使得跳槽现象更为加剧,人文精神的两种现象最值得我们关注,其一信任基础的动摇,现在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相互怀疑,而非相互信任,非信任现象在企业中的滋长更加造成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不信任,特别是治理阶层与员工阶层的不信任,由于不信任,治理者与员工之间就缺少协作精神,自然就造成人力资源甚至物质、资金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当然就极轻易产生跳槽的想法,信任基础的动摇对用人单位中上层治理阶层损害是最大的。
道德基础的堕落,也是跳槽频生的又一主因,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偷懒(尽量少干活),破坏公物,甚至挪用贪污***等,在一些劳动者眼中不以为这是耻辱。这些现象已大大突破我们祖先所建立的道德底线。当以上现象被用人单位察觉时,就成为跳槽的动因。
当然,跳槽现象也伴随着法律现象让人深思。
首先,用人单位的法律歧点。收取就业风险金,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人身安全、法定假日、人生尊严等现象都是用人单位没有法律意识造成的。对于用人单位已经努力改变这种不正当现象,但仍然还有少数用人单位如此为之。
其次,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信任危机”,而造成法律的歧点。现有企业的中高层治理职员在上任之初都会被用人单位赋予充分权利。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成效的进展或弱化,每一成因的每一环节劳动者又未充分与用人单位沟通或用人单位又未充分的了解监视,就会逐渐加深误解,以致产生“信任危机”造成价值追求互相偏离轨道、能力资源被歪曲等现象。直至破坏企业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在这种情形下,极轻易产生以治理者为中心的集体劳动者跳槽,如段永平之于小霸王,这样的跳槽对于企业的破坏力是极大的,并且存在着法律的争议。如按现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离开初始用人单位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初始用人单位相关的行业,从此点法律条文而言,我想很多著名人士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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