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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骗子:骗术与骗文化(7)

发表日期:2010-03-15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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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以真乱真。示人以真,以求乱真。通过真与真的变戏法,达到争取主动的目的。据史载,西汉名相陈平发迹前,曾在逃亡中带着宝剑乘船渡河。船夫见陈平仪表非凡,一人独行,怀疑他是逃亡的将领,腰中躲有金玉宝器,不由自主,顿生杀机,试图谋财害命。陈平看破船夫的心机,便解下上衣,光着膀子帮船夫划船。船夫疑心顿释。陈平逃过一劫。陈平化险为夷的关键在于,他及时地解下上衣,令人觉得他真不是带财而逃的将领,真而不假,实而不虚,无可怀疑。职业骗子那里,以真乱真,是常用的骗计。据《江湖奇闻杜骗新书》所载,若冰和尚骗取柴商荆秀云一千两银子,就是由于若冰和尚的形象酷似中宝像伽蓝而得手。在柴商荆氏看来,伽蓝再生,并向他化缘,是由于他同佛有缘,因此,对于这千古一遇的奇缘,他一定要不惜千金地种因果,结善缘。(张应俞:《江湖奇闻杜骗新书》第156页。百花文艺出版社,1992年。)

  在凡人看来,只要与骗有涉,就是一种“恶”。骗术,是一种做骗的游戏,自然不能置身其外。这是一种道德评判。实在,骗术既不姓“善”,也不姓“恶”,它只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它具有“善”、“恶”的性质,这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主体为转移。这样看来,骗术只是一种可以因人而用的手段、技巧,是一种专门的聪明和思维定势。如此说来,适用于骗术评价的标准只能是价值判定,即有用的,或无用的,高明的,或低劣的,等等。

  当然,假如将骗术同一定的社会行为结合起来,使这种社会活动具有客观效果和意义,那么,骗术就从属于某一事件了。对于这种事件的评价,当然适用于道德评价;但是,骗术本身同该事件究竟不是一回事儿。骗术能够促进主体实践后果的形成,但是,其性质并不是由骗术本身带来的,而是由主体动机、实践效果、主体活动规则决定的。

  骗子:以行骗为目的的流民

  骗子与骗术,是一个主体化的胶固体。但是,骗术的范围,并不只是适用于骗子及其生活的舞台空间。举凡士、农、工、商、兵、学诸种社会群体其生活领域,骗术催生出一幕幕历史活剧。

  在政治生活中,骗术经常能变被动为主动。在年龄时期,齐国公子纠与小白争夺君位,小白以瞒天过海计骗得君位。其时,公子纠从鲁国由人护送返国拟就君位,公子小白从莒国由人护驾返国争夺君位。公子纠派管仲率兵在小白返国途中设伏,计划消灭对手。途中相遇,管仲使出平身力气,疾箭射向小白,小白应声倒地。管仲以为小白经此一箭,必死无疑,而对方也摆出了中箭身亡的状态。管仲飞马传报,告知公子纠。他们一般人马以为,既然小白已死,争夺君位的气力便不复存在,于是就不急不忙地朝齐国行进。那一边公子小白,机警过人,装死骗过了管仲等人。实在,那一箭只是射中了小白的带钩。随后,公子小白躲在窗帘掩饰的车内飞奔赶路,先进齐国,登上了国君宝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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