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擅自离职是一种违法和违约的行为,而假如用人单位向其收取进职保证金,那么这也同样是一种违法手段。劳动法规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向被录用职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因此,对于员工未予通知而即行离职的行为,我们需另行对症下药。
首先,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事先设定违约责任。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然而法律却没有直接明确劳动者一旦违反规定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这个题目自行设置了违约金。从法律的本意分析,这种违约金完全可以成立,目前此项违约金也为一些仲裁部分和法院所接受。当然,这项违约金的法律依据还需要进一步商讨,由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劳动者所承担的违约金种类作了限制性规定,一般只有在劳动者违反贸易秘密保护或服务期约定时能够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员工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于员工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造成其不能及时安排其他员工接替,因而用人单位很可能会蒙受损失,就这些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有些用人单位在事先就与员工明确了相应的损失金额,从而避免双方就损失的确认题目再发生争议。
第三,用人单位可以在实际了解到员工离职意向后30日办理相应退工手续,并且,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能对于员工进行治理和指挥,行使用人单位的行政治理权。这是用人单位直接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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