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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制度化治理:以国家法制规范企业加班

发表日期:2010-03-19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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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深圳市某高科技公司为例,根据考勤系统显示的储运部及部分生产、仓管、保洁职工的总工时统计资料,一月份从这些部分抽取的77个有效样本数据表明,该月总工时计21748小时,均匀每位员工工时总计282.5小时,扣除168小时正班时间外,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114.5小时。五月份抽取76个有效样本的总工时计17716.5小时,均匀每位员工工时总计233小时,扣除168小时正班时间外,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65小时。

  众所周知,一月份是公司的旺季,五月份是公司的淡季,将淡、旺季做加权均匀可得每位员工的加班工时计89.75小时。

  结合该司在适宜市场经济变化的过程中,为应对行业内激烈竞争的时务需求,特就如何改善、优化公司治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所进行的多次专项研讨精神,为真正切实的做到增强企业活力、杜尽浪费、进步效益、不空谈,特就公司关于加强加班费制度化治理这一专项工作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逐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逐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条,公司无论是在旺季还是在淡季,所取样本的加班工时都已超出三十六小时。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工逐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的,逐日正常工作时间应相应缩短。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现前款规定的,经劳动部分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特区劳务工条例的这一条,公司将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综合计算为168小时。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务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逐日不得超过三小时。违反前款规定的,应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用人单位按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工人数处以每人每小时十元的罚款。”

  据笔者经过周密而细致的调查,深圳经济特区尽大部分较有著名度的外资、中资企业都将自己的加班工时控制在36小时以内。在这一加班工资受控的过程中,各公司均制定了有效的程序,以规范本公司经济行为,使其在法定的框架下正常运转。

  深圳经济特区的很多著名企业在加班工资这一块的做法是,严格将加班工时控制在每月36小时内。一旦遇上特殊原因,员工急需要超36小时加班,必须按有关规章制度经过层层严格审批方能认可。在我司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公示,如储运部分员工加班,若每月超出36小时的加班,每次加班须必经主管经理审批方以为有效。否则,没经审批的加班视为无效,每月加班工时按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计算。若公司业务很忙,经主管经理或副总特批的加班及加班程序化治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及深圳中院有关法规规定,也可得到劳动法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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