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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制度化治理:以国家法制规范企业加班(2)

发表日期:2010-03-19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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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该公司对加班进行受控治理后,一箭三雕:

  (1)可以彻底杜尽混加班等不良现象。由于如若不是确实需要加班,想混加班的职员是不可能拉下面子往跑层层审批的;再者,层层审批加班的主管们对要不要加班也是最为知情的。

  (2)规避劳动法36小时的法定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准则界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法的最新判定指南也有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些规定已经在企业报上公示)。

  (3)为公司节省加班的用度开支。如公司严格按每周三十六小时控制加班,则仅仅以所取样板77为依据,每月可节省用度合计:77*(89.75-36)小时*4元/小时=16555元。假如在全公司推展这项工作,守旧估计可以为公司每月节省三万元,每年可节省四十余万元人民币,并且还不包括由此而来的公平工资治理所带来的激励效益及成功规避劳动法制裁所带来的巨大隐形收益。

  根据公司原有的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每月受控加班节俭下来的资金会自动转进全司员工依公分分配奖金的资金库,从而进步每一分值的奖金分配额度。例如,在受控前,每一分值21元,受控后,每一分值25元,这样操纵可以让全司员工受益工分的溢值。可见只有在保证分值为21元,节支下来的资金才能为公司所支配。当然,公司可以将节支下来的资金交由总裁会讨论使用方案,不管是用于发奖金,还是用于扩大再生产,都是为企业所需。

  如加班费受控制度化治理的建议为企业所采纳,须完成相关规章制度及表格的规划工作,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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