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窜货范围进行处理。 属于同一批次(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只要在另外一个区域的零售店或批发市场,发现有窜货的产品,不论窜货数量多少,均进行处罚。这种方法对于督察部来说,处罚既简单,又方便,且节省时间。其缺点是如通过自然流通的少量产品发生了窜货,对经销商来说,可能处罚过重。
9.窜货处理程序
1.督察部成员在市场巡访时发现窜货产品,或经销商提供窜货信息。
2.督察员到窜货现场,详细记录窜货的信息。
3.督察员通知窜货经销商窜货情况及扣罚通知。
4.督察员通知内勤组(或财务部),窜货罚金在经销商佣金中扣罚。
5.督察员通知内勤组(或财务部),取消该经销商团队所有成员的“经销商团队市场秩序奖金”。
6.全国通告。通过《经销商快讯》,将对窜货的经销商的处罚信息向全国经销商公布,以便经销商及时了解市场秩序管理情况,同时,对其他经销商起到警示作用。
10.签订《经销商市场秩序管理公约》
必须要经销商本人承诺,接受企业的处罚。
为规范市场秩序,让经销商了解窜货的后果,建立对违规经销商的处理依据,必须要经销商本人承诺,接受企业的处罚。这样,督察部成员在处理市场违规实践时,才有处罚依据。
防窜货系统的建设,是希望达到一种目的:培养经销商踏踏实实做好自己区域市场的思维定式。观念的培养是很难的一项工作,尤其是针对中国现有一盘散沙的经销商来说。但是,企业一旦使得成百上千的经销商都形成这种思维定式,那将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无穷的原动力。
原载:《成功营销》2004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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