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方:我和王经理的看法有所不同。我们先不考虑李某是否因怀孕导致工作效率受影响,权当怀孕亦能正常地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通过结构调整对员工进行调岗,我以为确不妥当。刚陆律师已经讲到,司法实践对“调岗调薪”的认可需要“充分公道性”举证要求,但在此案中我们却丝毫看不到这一点。事实上,审计是大多数公司所应当具备的一项功能,假如说公司基于发展考虑,可以撤销一个部分,但这个部分所承载的功能并非三两下即可完全摒除的,打个比方,将原功能并进其他部分不是都要比将原部分经理调为办事员值得让人信服吗?所以,我以为公司以机构调整为名对其进行调岗是分歧适的。
陆敬波:第一,机构调整能否成为公司对员工调岗的公道理由要看机构调整的性质。一般说来,公司内部的机构调整有两种:一种是由公司吞并收购导致,一种是非公司吞并收购导致。第二,因公司吞并收购导致的机构调整可以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但纵然有这个理由也不必然导致单方调岗调薪,单位与员工之间仍需协商一致,如若协商不成,可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单位仍需按相关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本案中,“公司以战略发展为由撤销投资审计部”是由单位单方的主观意愿导致的机构调整,属于非因吞并收购导致的机构调整,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公道理由,假如法律对于这种行为给予认可,势必会造成很多单位以此为手段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至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最后,法律规定,对“三期”女职工无论是否调岗都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这是出于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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