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信用评价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不足。信用评价的超然性要求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置应该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信用评价机构作出科学、公正信用风险度量的基础和保证。但是,我国大多数的信用评价机构在创建之时都依附于一些事业单位、团体、政府,甚至一些金融机构。现在,尽管在形式上已经与原有的组织脱离了关系,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由于在创建初始阶段所形成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评级思想、评级框架和理论等,都与原有的事业单位、团体、政府部分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形成了历史的惯性和思维定势,致使信用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其信用风险度量的科学性也就存在严重的题目。
第二,信用评价机构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特征,阻滞了国内同一信用评价市场的形成。我国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初期,存在一哄而上的特征,各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评价机构,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政府或有关组织也成立了信用评价机构。这种遍地开花的形成原因在于地方保护主义。各地的地方政府都希看本地的有关信用评价业务能在本地进行,并对实在施有效地控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一哄而上是非市场化的行为,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且中间存在的较多政府行为使信用评价市场在行政区域上形成了自然的分割状态,使得市场的竞争法则难以有效发挥,阻滞了信用评价机构资源的有效配置,严重束缚了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和全国同一信用评价市场的形成。
第三,信用评价机构设置的准进壁垒系数较低,造成信用评价机构低质量重复建设。信用评价机构设置的审批权回中心银行,但是信用评价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设立,中心银行还没有拿出一套成熟的、具有法规意义的条例或准则。这样使得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置往往依靠于出资者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或“人际关系”,造成信用评价业的进进壁垒系数降低,后续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不断增加,形成了“僧多粥少”的竞争格式,致使国内有名看、有潜力的信用评价机构难以脱颖而出。
第四,与信用评价机构设置的配套组织和系统建设没有能够适时跟进。在我国信用评价机构一哄而上的同时,信用评价的所需要的信息系统建设没有跟上,尤其是应该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组织的建设没有能够及时产生,从而使信用评价机构在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度量的过程中,不能够得到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机构也难以有效对信用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特别是难以对宏观上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从而束缚了我国信用评价机构业务的拓展和机构实力的进步。现在以北京和上海为代表的直辖市在2002年初建立了具有区域性的征信组织,但是就征信信用信息如何向信用评价公司开放,还没有一个准则,使得信用评价机构不能及时使用信用信息。另外值得夸大的是,其他省市的征信组织还没有建立,具有全国性的征信联网系统没有形成,使评级机构难以得到关于全国信用状况变化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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