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对已在业内存在的信用评价机构进行条件审核和整合,淘汰一批、重组一批,突破区域性限制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形成精干有效、实力强劲的信用评价业内体系,努力促进全国同一信用评价市场的形成。我国现在从事信用评价的机构多达50多家,并有不断增加的势头,重复建设、低效运作、浪费资源是现在的主要表征。对此应该根据信用评价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核和整合。符合条件的继续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淘汰,或者鼓励与符合条件的信用评价机构进行重组。在美国从事信用评价的公司也只有四家,我国现在的“诸侯割据”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必须严厉整顿。在信用评价机构的审核和整合过程中,应该加大对具有政府背景和银行背景的信用评价机构的审核力度,并促使其尽快与有关政府组织和银行脱离关系,尤其是股权关系,通过股权的置换或回购等方式,把政府有关组织和银行的股份转化成其他非政府和非银行的股份。在我国二板市场创立的条件下,可以积极鼓励信用评价机构上市融资,实现股权结构的公道化。这里夸大股权结构关系,是为实现信用评价机构的独立性预备条件。
第三,推动与信用评价相关的组织和系统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要及时建立各地的信用信息征信组织,并努力推进全国征信系统的形成。其中,政府应积极组织研究征信系统信息开放的有关法律环境,尽早推出相应的法律或法规;组织研究征信系统的开放方式,尽早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四,继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市场体系,尤其是积极推进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结构的完善,丰富证券的品种,为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开拓发展的空间。其中应该努力发展的市场包括票据市场、资产证券化市场、银行信贷的外部评级市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的主体评级市场;应努力丰富化的证券品种主要是丰富债券的品种结构,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稀释股权,促进资产和负债结构的优化配置。
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和地位决定了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是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内容,信用评价机构作为一个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相对轻易性决定了以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推动相关组织和系统的建设,以及相应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完善信用体系的有效切进点。在我国信用体系残缺不全的基本原因是信用评价机构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信用评价机构的准进和监管没有完善制度的情况下,应该以信用评价机构设立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来规范发展信用评价业,对信用评价机构进行有效地审核和整合,实现信用评价体系的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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