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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

发表日期:2009-12-3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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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放工,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存。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效忠职守,守旧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损公利己。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留意本身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贸易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单位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分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二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治理部分的逐日上、放工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分逐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放工应亲身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逐日工作时间订为×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可延长工作时间,但逐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天。

  (二)事假——因私事需要处理,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职员分娩,可请产假×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进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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