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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2)

发表日期:2009-12-3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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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条件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九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实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据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进的差额。

  第十一条职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上医师的证实。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实。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按照一天计算。

  第十三条本公司职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日。 第十四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仍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天数,计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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