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整体结构与内容:
《政策框架》主体部分分为财务、法律与市场三大部分,我国则统称为发展电子商务所必须解决的若干题目。
《政策框架》专门论述了“技术标准”,而《指导意见》仅在第三部分第六个题目“关于电子贸易的法律和规范”中有几句话提及。《政策框架》系统的论述了技术标准制定的原则(应由市场而不是政府来决定技术标准和其他互操纵性机制;技术标准也不应该是强制的),需要制定标准的领域(电子支付,安全性,安全服务基础结构,电子版权治理系统,电子目录,电视会议和数据会议,高速网络技术和数字化对象及数据互换),这是《指导意见》所欠缺的。
《政策框架》的“内容”这一章节在《指导意见》则全然没有涉及。“内容”全面叙述了美国政府优先关心的领域(外国内容的比例、对广告的管制、对内容的管制、对欺诈性信息传播的限制、如何定义“煽动性言论”),和美国政府的相关对策。
《政策框架》第六部分“协调的战略”,夸大了国际协调和国内政府各部分、各行业协作的重要性。《指导意见》则没有专门论述。
《指导意见》的第四部分则具有我国特色。它描述了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近期重点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当首先从同政府有关的环节进手,稳步推进;加强政府的示范和引导,通过实施政府信息化,促进政府和企业的沟通;发展政府部分之间的间非支付性电子商务,促进有关部分在电子商务实施中的关系协调,推动治理部分联网,实现商务治理电子化;对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等等。
3、模式和导向:
《政策框架》在第一部分“背景”中就夸大“本文所论述的战略的最强烈的动机就是在这种有害的行为站住脚之前预先防范这些行为”,而所谓的“有害行为”是指“政府对Internet加以性质完全不同的和范围广泛的管制”。在第二部分“原则”中,第一条就是“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政策框架》充分体现了欧美的自由市场传统,处处夸大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夸大行业自治与自律;处处夸大通过谈判和市场主体自主达成的“契约”来解决题目。而政府的作用则被严格的限定在营造一个“可猜测的、最简单的、前后一致的贸易环境”以保证所有企业可以公平、同等的展开竞争。 “管制”、“政府参与”则被小心翼翼的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使用。可见,美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是“企业主导式”,导向是“市场导向”。
《指导意见》则没有明确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与导向题目。然而,我们不丢脸出,《指导意见》处处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处处夸大政府的主导作用,要“发挥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要“引导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应用”,要“鼓励企业积极主动的参与电子商务”,要“抓好重点领域、行业、地区、企业的电子商务示范工程”,要“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可见,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是“政府主导式”,导向是“国家利益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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