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指导意见》仅简约的提出:电子商务活动中必然会涉及到有关个人的信息收集和使用,这些信息与通常的个人隐私有所不同,既要保护其竞争价值,又要保证信息的自由活动。政府应完善我国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范。
5、安全
《政策框架》和《指导意见》都高度重视安全题目对于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只有确保在线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的政策和技术真正到位,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消除人们的担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政策框架》着重讨论了作为提供计算机安全的重要工具——密码学的“双刃剑”性质,即:既可以让遵法公民保护贸易秘密和个人档案,也能被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作为隐匿其活动和阻挠法律授权的调查工作的工具。为保护公众安全和***,美国政府对功能最强大的加密产品实施出口管制,并将采用“密钥恢复”(key recovery)的措施,即鼓励企业和公众将加密产品的密钥放在可信赖的实体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在进行司法调查时,这些实体将提供解读加密信息所需的密钥。
《指导意见》则夸大电子商务安全对于***的重要意义并列举了一系列加强电子商务安全的政策和技术措施。其中,关于安全认证中心(CA)的建设思路是《政策框架》中所没有的。文件指出:电子商务的安全认证,是实现电子商务的关键,必须统筹规划认证体系的建设,由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实行授权治理;各行业、各地区需要建立安全认证中心的,要报请主管部分批准;根认证中心是最高级别的认证中心,必须由政府主管部分批准建设、授权运行和监视治理;根认证中心按级别对其他认证中心进行认证、授权和监视。
6、法律
《政策框架》将“在Internet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同一商务法规(UCC)’”、“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都包括在“法律题目”这一个大部分中。在这里笔者仅就“在Internet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同一商务法规(UCC)’”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构架作一比较。
《政策框架》申明,为鼓励电子商务,美国政府应当同时支持国内和全球的同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 Commercial Legal Framework),这一框架将确证、认可、强化和促进全球的电子商务交易。美国支持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指定的“模范法”(Model Law)作为制定电子商务政策的国际UCC。同时敦促UNCITRAL和其他国际团体继续工作以制定出“扩展模范法”,以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障碍。
我国的《指导意见》则并不打算采用一个国际“同一商务法规”。它只是概括的提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些思路:政府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证,以创建一个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法律应包括传统的贸易惯例和指导原则;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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