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不同是与两国政府的不同职能、两国不同的治理传统、市场环境和电子商务发展成熟度造成的。
二、具体比较
下面,笔者将就两国政策框架中相同的内容,分七个部分作一番简单比较。
1、税务政策
《政策框架》和《指导意见》都讨论了网上贸易的两种形式,即“网上订购、线下交付”形式和“网上交易,线上传送”形式。两国都以为,前者可以适用现行关税制度;而第二种,中美两国有不同的政策取向。
美国以为Internet是全球性的媒体,网上无国界,鼓吹网上贸易零关税政策;以为对于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应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
我国则对网上贸易征税持慎重态度,以为零关税政策对发展中国家有不利影响,税收政策必须保证国家利益。
2、电子支付
中美两国的政策框架都充分肯定了开发安全可靠的电子支付系统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意义。二者都夸大政府的政策必须具有灵活性,以适应贸易和技术环境的迅速变化。美国政府夸大必须系统的让私营企业来参与制定相关政策,以保证政府能理解和把握市场发展的趋势。中国政府则夸大电子支付系统的题目仅靠市场和企业是无法解决的,政府必须承担起责任;同时,还指出国际电子商务会引起跨境支付题目,必须加强外汇实时监管。
3、知识产权保护
两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框架都重点讨论了电子产品的知识产权(诸如版权、专利、商标等)的保护措施与政策。鉴于网络域名的注册经常发生对于著名商标的侵权现象,两国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美国政府以为应建立一个权威论坛来处理和使用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标识符(包括域名在内)的政策题目,建立起一套基于合同的自律体制来处理全球范围内的域名使用与商标法发生冲突的题目,通过国际协作制定Internet域名注册的同一标准。而我国则夸大,由于网络域名的不当注册和使用会造成商标侵权,因此, ***域名必须由政府同一治理,而一般域名也必须由政府授权。
美国《政策框架》分“专利”和“商标”两个部分,较为具体的界定了专利和商标的概念、专利的特征(真正具有新奇性和技术难度的创新)、 存在的题目、有关的原则、政策和解决途径。而我国的《指导意见》则只有简略的原则性意见。
4、个人隐私
美国《政策框架》沿用了1995年10月NTLA(国家电信和基础结构治理局)公布的“个人隐私和***基础结构:保护与电信有关的个人信息”报告中所提出的个人隐私原则:告之和许可,即数据收集者必须告之消费者为什么要收集个人信息、信息将用于何处、收集什么信息、保护这些信息的措施是什么、提供以及不提供这些信息的后果和可能拥有的任何赔偿权;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必须经过消费者的许可。《政策框架》夸大,必须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保障Internet网上信息自由活动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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