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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与教育治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0-03-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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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参加进步其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各种培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员工培训是以进步自身业务素质为目标的,须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

  第四条员工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条件,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以及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培训、教育形式为:

  1.公司举办的职前培训;

  2.在职培训;

  3.脱产培训;

  4.员产业余自学教育。

  第六条培训、教育内容为:

  1.专业知识系统传授;

  2.业务知识讲座;

  3.信息传播(讲课、函授、影像);

  4.示范教育;

  5.模拟练习(案例教学、角色扮演、贸易游戏);

  6.上岗操纵(学徒、近岗上岗练习、在岗指导)。

  第四章培训培育治理

  第七条公司培训教育规划。

  1.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事部拟订全公司培训教育规划。每半年制定1次计划。

  2.各部分根据公司规划和部分业务内容,再拟订部分培训教育计划。

  第八条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72小时,低级(专业技术)职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42小时,且按每3年1个知识更新周期,实行继续教育计划。

  第九条公司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公司内外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

  第十条学历资格审定。

  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均由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审批原则。

  1.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则需经主管和人事部批准方可报名。

  2.参加业余学习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公司每半年考核员工培训教育成绩,并纳进员工整体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对员工培训教育成绩优异者,予以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对员产业绩优异者,公司将选拔到国内或国外培训。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进修的员工,须签订合同,承诺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务期限;

  1.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服务期2年;

  2.脱产培训1年以上、不足3年的,服务期3年;

  3.脱产培训3年以上、不足4年的,服务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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