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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与教育治理办法(2)

发表日期:2010-03-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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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脱产培训4年以上的,服务期5年。

  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加总。

  第十六条凡经公司批准的上岗、在职培训,培训用度由公司承担。成绩合格者,工资照发;分歧格者,扣除岗位补助和奖金。

  第十七条公司本着对口培训原则,选派职员参加培训回来后,一般不得要求调换岗位;确因需要调岗者,按公司岗位聘用办法处理。

  第五章培训用度报销和补偿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员工,其在外培训教育用度可酌情报销。

  第十九条申请手续:

  1.员工申请培训教育时,填写学费报销申请表;

  2.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送交人事部备案;

  3.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实、证书、学费收据,在30天内经人事部核准,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条学习成绩分歧格者,学费自理。自学者原则上用度自理,公司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一条学习用度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预支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杂费报销范围:进学报名费、学费、实验费、书杂费、实习费、资料费及人事部认可的其他用度。

  第二十三条非报销范围:过期付款、进学考试费、计算器、仪器购置费、稿纸费、市内交通费、笔记本费、文具费、期刊费、打字费等。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补偿公司的培训出资用度,其范围为:

  1.公司出资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2.公司出资培训的中、高级技工;

  3.公司出资培训的高技术、特殊、关键岗位员工;

  4.公司出资出国培训的员工;

  5.公司出资在外办班、专业培训累计超过4个月教育的员工。

  不包括转岗再就业、领导决定调职、未被聘任落选后调离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补偿用度额计算公式:

  已服务年限

  补偿额=公司支付的培训用度×(1-)

  规定服务年限

  其中,培训用度指公司支付的学杂费,公派出国、异地培训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等。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补助和劳动福利用度。

  第二十六条补偿用度由调出职员与接收单位自行协商其是否共同支付或分摊比例。该补偿用度回收后仍列支在培训用度科目下,用于教育培训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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