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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发放真的“公然”不得吗?(3)

发表日期:2010-05-15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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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会影响治理的灵活吗?

  反方:需要让治理者在工作中能有一定的权变范围,以便应付市场变化的需要。若采取公然发放薪酬的方式,则会限制这种权变范围,削弱治理者应变能力的发挥。

  正方:首先,这种制度安排会助长治理的主观性,假如权变没有标准,没有监视,就会产生权力的滥用和无效。这样的薪酬制度怎么会有激励作用?

  其次,治理者假如要存在权变的权力,那么这种权力的基础应该是组织的制度,权力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员工的支持。假如治理者享有根据供求决定薪酬的权力,那么组织的薪酬制度就有一个调资的安排:在什么时间,组织会根据市场上同类职员的工资水平做出薪酬调整,调整的依据是组织或社会上的薪资调查,并考虑公司对该类人才的需求程度。而且薪酬本身就有使员工向组织急需的岗位上活动、促进岗位公平竞争的导向作用,假如让治理者秘密操纵,员工不知道组织需要的是什么,市场的供给情况如何,组织调资的根据是什么,员工怎么能与组织同发展共命运?

  由此可见,抵制公然发放薪酬的很多理由是不充分的,是一种在特定制度条件下的选择。当然公然的薪酬体制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比如:公平、公正、公然的考核制度,但是客观公正只是相对的,作为多方面因素的权衡,现实可能的选择结果也许是:不同部分、不同程度地公然发放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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