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变得复杂的原因就是处罚规定把迟到引导到了旷工上往,由于二者的结果是相同的,而旷工对于员工的收益大于迟到,至少他可以休息一天。同样是没有工资,他为什么不选择在家休息呢?人人心里都有一个衡量利益的天平,所谓行为的动机都与天平的平衡有关系。例如某地发生自然灾难,企业号召所有职工自发捐款救助灾区。有的人出20元,有的人出50元,也可能有的人出几百元甚至更多。为什么数目彼此不同?就在于他如何对金钱与助人为乐进行价值衡量。出钱的数目实际反应的是他内心天平的状态。同样的道理,员工迟到1小时5分钟,他以为自己只应该受到迟到的处理,假如按旷工处理,他以为就不值得了,所以才会干脆回家休息一天,这样他心里会觉得比较平衡。Qfz
企业也许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做出他所以为正当的处罚。但正当不正当,关键还要看员工怎么看。假如员工以为不正当,那他也会选择企业以为不正当的行为来对抗这种处罚。这么说不是讲完全将就员工,而是希看治理者能够往关注某种处罚可能产生的心里感受。处罚尽对不是单一的行为那么简单,在此背后会有一系列的结果、价值判定以及行为再选择。处罚监管的目的是希看是被监管对象能够积极配合监管工作并努力整改存在题目,这也是治理的终极目标,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自由行为,引导正确行为。要引导就一定要让员工觉得这样做是值得的,否则谁都不会往做“亏本的买卖”。Qfz
法律中讲究定性,实在治理中也应该有定性,对行为定性,根据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处罚原则、处罚基准。例如员工迟到,一般而言是外在因素影响比较多,究竟迟到要扣钱,出来打工赚钱的没有谁希看被扣钱。所以对这样的行为就不应该定性为原则性错误,应该予以适当的宽大处理,不能穷追猛打,否则轻易引起不同性质的行为,例如旷工。这样定性后就可能制定出“适当宽大”的处罚原则,和“扣发部分当日工资”的决定。假如一下子打到底,扣了当天的工资甚至是半月奖金,一定会引发员工的不满。要知道他出来就是为了赚钱,谁动他的钱他当然要和谁玩命了,这也是为什么越是管得严,题目出现得越多的原因。Qfz
处罚不是终极目标,这些都只是工具,希看通过这些工具来影响员工的行为选择,选择对企业目标实现有益的行为。影响无法强制,必须是在员工自愿的条件下才会产生作用。因此规章制度一定要平衡各种行为的,否则就可能从制约行为转变为逼迫行为。Q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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